《東吳大學柚芳樓生活勵進會組織章程》
東吳大學柚芳樓生活勵進會會章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東吳大學學生宿舍生活勵進會會章」之相關規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東吳大學柚芳樓生活勵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東吳大學外雙溪校本部柚芳樓(以下簡稱本宿舍)。
第四條 本會為本宿舍全體住宿學生之自治組織。
第五條 本會之成立宗旨,為砥礪寄宿學生之共同生活,維持共同福利並發揚其自治功能。
第貳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宿舍之同學,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不分系別、年級、職務一律平等。
第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 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二) 有擔任公職之權利。
(三) 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四) 有使用本會所屬各項設施之權利。
(五) 有表達個人意見於室長,由室長於室長大會提案討論之權利。
(六) 有連署要求室長大會召開之權利。
第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 有維護本會榮譽之義務。
(二)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義務。
(三) 有愛護本會所屬各項設施之義務。
(四) 有遵守章程、本會及室長大會決議事項之義務。
(五) 有繳納公共費用之義務。
第參章 室長
第一條 本宿舍內含四十三間住宿寢室(除輔導員及緊急預備寢室),各寢設室長一名。
第二條 本會室長之選定,由各寢室住宿學生自由推派,並報知本會備查產生之。
第三條 室長之改選,非經由該室會員同意並報知本會認定無誤,不得為之。
第四條 室長之職責:
(一) 室長必須出席室長大會,必要時得派代表與會,當次會議義務權利由代理室長全權代理,並向室友說明此次會議之內容。
(二) 室長需將損壞之宿舍各項設施反映至本會進行修繕。
(三) 室長須於室長大會上,提出其他會員所提之各項動議。
(四) 室長得依會員之連署需要,召開臨時大會。
第肆章 室長大會
第一條 室長大會由本會各室室長所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責機關。
第二條 室長大會之召開由會長召集之,以每學期至少兩次,並由會長擔任主席之職,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第三條 每次室長大會出席人數須達三分之二,不足時,得重新召開。
第四條 室長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會長。
(二) 罷免會長。
(三) 審議各項提案。
(四) 修改本會之組織章程。
(五) 複決本章程之修定案。
(六) 促進會員與幹部、學校之溝通。
(七) 對於本會之各項行政措施提出建議案。
第五條 室長大會之會議記錄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經主席簽署認可後予以公佈。
第六條 本會遇有下列情形時,應於兩週內召開臨時大會:
(一) 經室長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開時。
(二)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提會長罷免案時。
第七條 臨時大會須由三分之二室長出席始得開會,一般事項採絕對多數決制,罷免案則須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得為之。
第伍章 組織
一、會長
第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執行會務。
第二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在位期間不得兼任室長。
第三條 本會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遴選幹部推行會務,並督導其工作。
(二) 召開幹部會議及室長大會。
(三) 配合宿舍輔導人員,處理宿舍內部自治活動。
(四) 出席學校宿舍師生座談會,轉達住宿學生之意見。
(五) 負責宣達學校之各項規定。
(六) 聯繫其他宿舍生活勵進會,舉辦共同有關之活動。
第四條 會長因下列之情形無法視事時,會長出缺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出缺由會長遴選幹部遞補,凡未經公開選舉產生之副會長,須經室長大會追認通過。另當正副會長都出缺時,依序由原遺留幹部群,前任勵進會組織、伏石蕨組織組成看守內閣,重新選舉產生:
(一) 休學、轉學、退學以致會長一職出缺。
(二) 因重大傷、病以致長期未能實際行使職權時。
(三) 辭職或遭罷免時。
二、幹部
第一條 本會授權由會長視情況之所需,得增減本章程所規定之各組幹部人數或組別。
第二條 本會除會長外,另設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平時應協助會長執行各項會務,如會長因不能執行 會務時則自動代理之。
第三條 本會於會長之下,設財務長、文書長、活動長兼樓長共三位組長,以及室長43位。
第四條 本會幹部職責如下:
<財務長>:負責辦理財務事項(擬定預算、核銷結算、收支紀錄),本會公物財產管理與採購。
<文書長>:負責撰寫公文、會議記錄、整理檔案資料;公共區域場地借用管理、審核廁宣申請、圖書管理;收集藝文資訊,發行宿舍刊物,活動海報之設計及張貼。
<活動長>:負責正當娛樂活動之籌備及執行,推行環境綠化關懷,以社群經營理念推行教育方案活動。
<樓長> :負責管理各樓層的安寧與秩序,夜間協助關上走廊的燈以及晒衣場門,以保住宿生安全;負責自郵局收發室統一收取信件至各寢室;負責宿舍公用冰箱之管理。
寢室關懷及公眾事務宣導由會長與副會長連同三位組長分區負責。
第陸章 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
第一條 正副會長選舉時,須得具備下學年續住柚芳樓之資格者(即不含未於本校升學之應屆畢業生及補修生),方得登記為候選人。
第二條 正副會長選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六週內舉辦完成。
第三條 會長需與副會長搭檔,方可登記競選。
第四條 由現任會長籌組選委會,負責公開登記、貼海報、訂定宣傳,及選舉日期及方法,製作選票,監督選舉過程等選務工作,及出當選海報。
第五條 若現任會長欲競選連任,不得參與選務工作,得由室長大會推派一名主席籌組選委會,負責選務工作。
第六條 會長選舉投票,由本會全體會員含不可續住者及應屆畢業生行之,採取公開、平等、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遇兩組以上候選人同時競選,採多數決,且總投票率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最高票者當選下任正副會長;若為同額競選,總投票率須達二分之一以上,且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同意。
第七條 若投票率或得票率未達法定人數及兩組以上競選且第一名票數相同的情況發生時,須由選委會另行公告補選辦法及日期。若經一次補選仍無法產生正、副會長,則第三次的選舉須召開室長大會針對補選之候選人進行投票選任。室長大會投票選任正、副會長,需三分之二以上室長出席,且二分之一以上(不含剛好整除之數)室長投票,方為有效選舉,否則視為無效選舉。若為一組候選人,則當選門檻為前項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剛好整除之數)同意。若為複數候選組,則當選門檻為相對多數者當選。
第八條 若會長本身有任何不法事件發生時,得經三分之二以上室長的連署,召開臨時會,提案罷免會長。若否,此臨時會解散,會長仍任其職;若是,須於臨時會中推派一位主席召開室長大會,罷免會長。
第九條 正副會長於投票日當天開票結果後產生,並辦理正副會長形式上的交接,原正副會長及幹部內閣之職責於學期結束後卸任。而新正副會長須於交接形式完成後,至下學年度學期開始前,確實掌握會務之運作。
第十條 副會長未遭罷免,得暫代會長職責至下次會長選舉交接。若正副會長同遭罷免,須由室長大會組成接管委員會,辦理代理會長選舉之選務工作,代理會長經由選舉產生後,得以處理本會之業務至正式交接日。
第柒章 生活公約
第一條 海報及廁宣張貼前,須經勵進會加蓋勵進會印章,並登記繳交保證金後始得張貼,詳見廁宣及海報張貼規則。
第二條 公共區域中,召開與本會有關之會議與活動進行,本會得視情況需要,暫停公共區域中非相關活動之行為。期間不得任意喧嘩,妨礙其他同學。於活動進行中使用電器用品時,須確保安全並維護清潔。
第三條 公共區域(含走廊、洗手台、廁所、浴室、晒衣場、頂樓、玄關、樓梯等)不得任意久置物品,妨礙逃生動線。
第四條 寢室外之雨傘掛勾不得掛雨具(雨傘、雨衣)以外之私人用品。
第捌章 經費
第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每學期本會會員所繳納之會費。
(二) 學校補助。
(三) 保證金之利息及扣款。
(四) 其他。
第二條 本會退補費相關規則如下:
(一) 本會會員應遵照勵進會規定於學期初繳交勵進會費,若於學期逾二分之一之進住者仍須繳交二分之一勵進會費(若遇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
(二) 於學期間欲辦理離宿者,凡於開學後進住未滿學期二分之一,予以退回二分之一勵進會費,進住逾學期二分之一,一律不退費。
(三) 退補費之分界點以每學期期中考週第一天為基準,期中考週日期以教務處公告之行事曆為準則。
(四) 本會應於每學期期末離宿前二周,完成該學期財務結算事宜。凡結餘金額已達柚芳樓每位住宿生每人得退費十元(含)以上,應進行退費手續,並於期末宿舍關閉前完成。
(五) 若該學期結餘金額未達標準、退費金額有未能公平分配之餘額、退費經通知後領取未果等上述情況,皆納入柚芳樓歷屆結餘款,供新一學期勵進會運作使用。
第三條 公共區域冷氣費之經費來源,為每學期本會會員所繳納之費用。
第四條 公共區域冷氣費之退補費相關規則如下:
(一) 本會會員應遵照本會規定於學期初連同本會會費繳交,若於學期逾二分之一之進住者仍須繳交二分之一公共區域冷氣費。(若遇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
(二) 於學期間欲辦理離宿者,凡於開學後進住未滿學期二分之一,予以退回二分之一冷氣費,進住逾學期二分之一,一律不退費。
(三) 退補費之分界點以每學期期中考週第一天為基準,期中考週日期以教務處公告之行事曆為準則。
(四) 第 1 學期之公共區域冷氣費若於期末財務結算時仍有剩餘,則沿用至第 2 學期繼續使用。若為第 2 學期候補生,則仍需依照本會計算之金額費用繳納公共區域冷氣費。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預算應透過期初室長大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使用。為使財務透明化,本會應於每月10號前完成前一月份經費收支表,並連同公共區域冷氣費使用額度,以紙本形式公告供住宿生檢視及參閱。若收支表公告當日適逢國定假期,則可順延至多3天。
第玖章 獎懲事宜
第一條 全學期熱心服務,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期末列入獎懲名單中,最高得記嘉獎貳次。
第二條 未繳交勵進會會費者,依違反宿舍手冊規定處理。
第三條 若有其他不法情事發生,依學校校規處分。
第四條 為表彰並慰勞各寢室長對宿舍事務之付出,凡擔任該學年度各寢室之室長,住宿中心於每學期記嘉獎獎勵,滿一學年者並頒發服務證書;但於任內如未出席室長大會達貳次、或未善盡室長職責者,將取消上述獎勵;另室長因故中途離宿或不願繼續擔任時,該寢需推派新任室長,遂行相關事務。
第拾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附法另訂之。
第二條 章程經室長大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正亦同。